2020年4月,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房山一处大院内存在非法收购废机油窝点。经过民警侦查,自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以郭某国、张某锋、孙某新为首的多个犯罪团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房山区琉璃河镇利用偏僻农村大院非法他们从多家汽修企业非法收购机动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拉至黑窝点内进行储存,定期集中销往外地非法牟利。2020年8月28日,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与房山公安分局集中收网,端掉了这3个综上,警方查处了3个非法收集存储废机油黑窝点,发现废机油59吨,目前共有46名涉案人员因非法回收、处置废机油被刑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按照实际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所有机动车维修厂应注意,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都属于危险废物。应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做回收处置(划重点)。转移危险废物要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处置,一旦被查实会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是数量累计达到3吨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产废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杜绝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